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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导师组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2:24     作者:   点击:[]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硕士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设立专门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导师组(简称导师组,下同)负责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导师组是为了培养硕士研究生而成立的非行政性机构,受学院领导。

第三条 导师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业务工作。

第四条 导师组成员主要由本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构成。

第五条 每个导师组设组长1名,导师组可根据需要设秘书1名。导师组组长必须是本学科专业的正高职导师,秘书可以由本学科、专业的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导师担任。组长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导师组在导师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导师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并上交学院备案。

(二)按学校规定,制定和修改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审定各门课程的相关教学文件。

(三)协助研究生处制定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南和录取工作。负责本专业研究生招生的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四)按学校规定,确定研究生导师分工,并对导师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按学校规定,审定本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督查研究生论文写作工作,并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协助研究生处进行本专业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毕业资格审核及就业指导工作。

(七)组织安排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八)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制定本导师组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计划和导师组经费的使用办法。

第七条 导师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的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培养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学期结束时要对本学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经导师组组长签字后报马克思主义学院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起修订。